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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中废水检测

点击数:5533 时间:2014-04-19 09:32:15
1 废水监测的对象和范围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废水监测的对象是:与建设项目配套的各类工业废水处理设施,生活废水处理设施以及与外部水环境相沟通的界面。
  1.1对于新建项目,废水的监测范围包括生产废水、清净下水和生活废水的外排口:废水处理设施(包括回用水的处理设施)的进、出口。
  1.2对于改、扩建项目,废水的监测范围不仅包括项目本身产生的生产废水、清净下水和生活废水的外排口,废水处理设施(包括回用水的处理设施)的进、出口:还要根据具体废水流向,对进入已建成的环保设施(包括回用水的处理设施)或与已建成项目的废水混合后排放的外排口进行监测。同时,还要对原有项目的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进行调查了解。
  1.3对于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还需要对接纳废水的水体进行监测,以考察废水进入江河、湖库后污染物的削减趋势和江河、湖库接纳废水后的水质状况以及对地下水造成的影响。
  2 废水监测因子和监测频次
  验收监测中所监测的污染因子要能够反映不同类型点源的废水类型特征,监测人员必须深入现场了解工艺路线和排放废水特征,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初步设计确定的污染因子,同时按照执行标准中的控制项目,国家规定的总量控制项目以及受纳水体敏感的污染因子,最终确定废水监测的因子。
  2.1环保设施的监测因子对废水处理设施的监测是为了检验该设施对某种或某几种污染物的去除效果,因此其监测因子主要按照初步设计中提出的设施主要处理的污染物种类,有设计指标的污染物来确定。
  2.2废水外排口的监测因子废水外排监测因子的确定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确定:①根据原料、工艺、产品及中间产物分析得出的特征污染物。②环保影响报告书(表)和初步设计中提出的污染物。⑧属于国家或地方控制的污染物。④属于国家验收登记统计的项目。⑤属于所在地区、相关流域重点控制的污染物。
  2.3环境水质的监测因子对于多数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时进行环境水质的评价不是必需的,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一般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相应的评价标准,需根据水质类型,废水类型确定评价标准,否则,监测结果无从评价。
  2.4监测频次的确定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频次的确定,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初步设计、现场考察结果并结合地方环境管理情况,本着全面反映项目污染物排放情况,为环境管理部门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的原则,在不违背国家规定,不给企业增加负担的基础上确定监测的频次。②对生产稳定且污染物排放有规律的污染源,以生产周期为采样周期,采样不得少于2个周期,每个采样周期内采样次数一般为3~5次。③对有废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转或建有调节池的建设项目,其废水为稳定排放的,可采瞬时样,但不得少于3次,对间断排放水量<20m3/a,可采用有水时监测,监测频次不少于2次。④对非稳定连续排放源,一般采用加密的等时间采样和测试方法,一般以每日开工时间或24h为周期,采样不少于3个周期:采用等时间采样方法测试时,每个周期依据实际排放情况,按每2~3天采样和测试一次,水环境质量测试一般为1~3d,每天1~2次。监测点位等要求按《地表水和废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及《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SL/T183)执行。
  3 废水监测的布点
  布点应以说明环保设施运行状况,治理效果和排放量为目的,在资料收集和现场勘查的基础上,确切了解废水的种类、具体流向、治理设施、处理过程和排放点,改扩建项目还要进一步考察前期项目的废水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可从以下几方面确定项目废水监测的点位。
  3.1废水处理设施处理效率的监测根据现场踏勘的情况,确定本项目所包含的各种废水处理设施,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初步设计的资料中,对处理设施中污染物的去除效果是有要求的,这些处理装置的进、出口是验收监测的必测点位,检验这些环保设施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指标,能否正常有效地运转。
  3.2废水达标排放的监测①对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废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考核。②对清净下水排放口,原则上应执行废水综合排放标准(其他行业排放标准有要求的除外)。⑨总排口可能存在稀释排放的污染物,在车间排放口或针对性治理设施排放口以排放标准加以考核(如电厂含油废水),外排口以排放标准进一步考核。④废水混合排放口以计算的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考核。⑤同一建设单位的不同废水排放口可执行不同的标准。应重点考核与环境发生关系的总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及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部分行业)。其中的浓度限值以日均值计,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以月均值计。
  4 必要的敏感点环境水质监测
  当一些特殊的,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中有要求或试运行阶段发现问题的建设项目,需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对周围的水环境质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海水)进行监督监测。为了进行项目建成前后的对比,一般选择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监测点位或地方控制水质的点位。有些点位置虽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同,但不一定能够确认是本项目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则应选择合适的背景监测点。
  5 分析方法的选择
  所有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都应采用国家标准方法,行业标准方法和环境监测系统内部使用的《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推荐的方法或经省以上环境监测站认定的相应等效方法。
  当没有相应的国内分析方法时,可采用ISO、EPA或J1S等国际权威机构的相关方法。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6.1监测期间的工况要求为了保障监测数据的有效性,现场监测期间的生产负荷要达到国家对验收监测的有效工况要求,即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在现场监测期间,必须确定其处理量与设计量是否一致,是否符合工况要求,以保证监测结果的可靠性。
  6.2监测人员应具备的条件采样人员和分析人员必须通过岗前培训,经过考核,持证上岗,持证者对监测质量负责,质控人员应熟悉监测技术,按照质控规定做好质控工作。
  6.3采样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采样必须按规范要求进行。首先应保证采样器,样品容器的清洁,避免水样受到玷污,采样器在每次用完后,要按照规定的方式方法洗涤,置于干燥清洁处存放。
  其次,在采集样品时,要注意样品的代表性。为防止样品受玷污或在输送、保存过程中待测组分发生变化,必要时,采样人员应在现场加入固定剂对样品的待测组分进行固定;需冷藏的样品,采样后应尽快于4℃低温下保存并迅速送交实验室。
  水样采集时需注意对于某些污染因子要单独采样,如对于石油类、悬浮物应分别单独采样,而对硫化物和氰化物,也需要单独采样。采样过程中应采集不少于10%的平行样,水样采集后做好详细的现场记录,主要包括:单位名称、样品编号、采样地点、采样日期、采样时间、监测项目等。
  6.4实验室内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实验室分析过程一般应加不少于10%的平行样,对可以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应在分析的同时做10%加标回收样品分析。
  分析人员接到样品后应在样品的保存期限内尽快进行分析,同时认真做好原始记录,进行正确的数据处理和有效校核。对于未检出的样品必须给出本实验室使用分析方法的检出限浓度。认真核实和填写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实行严格的三级审核制度,经过核对、校核,最后由授权签字人审定后报出。
  7 数据处理与监测结果的评价
  7.1监测数据的处理在监测数据报告中应填写每个废水样品的分析测试结果和测定的水量,并计算出各个监测点位各个监测因子的日均值,同时给出质控样、平行样和加标回收样的侧定结果。
  7.2评价监测数据统计得出的结果①根据环保设施进、出口监测因子的监测结果,对照初设指标对环保设施处理效率进行评价,得出其是否符合验收要求的结论。②通过污染物浓度,废水排放流量和企业的年工作日,计算国家和地方总量控制的废水中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得出其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是否符合验收要求的结论。③对于质控样品,通过精密度和加标回收率的分析,以及审核结果得出其数据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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